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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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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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
市级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归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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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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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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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杨建群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