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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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

来源:  2026-08-03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以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为依据,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的正确实施,把住房公积金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建设工作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执法主体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规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基本要求 

  (一)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二)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岗位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职权授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享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岗位。 

第二章 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 

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实施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及管理部 

审核机构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开展方式 

1.专项工作开展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3.接到投诉举报后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 

1.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 

5.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 

  

  二、工作规范 

  (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其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检查权。 

  (二)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三)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四)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三、工作程序(流程图) 

  四、岗位职责 

  责任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分管领导:吕世成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郭   职务:归集科科长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接到对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三)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四)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被检查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违法实行监管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三章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归集科及管理部 

审核机构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办结时限 

90 

处罚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处罚裁量权基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未办理人数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未办理人数50人以上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工作规范 

  (一)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规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当事人权利、一事不再罚五条原则。 

  (二)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四)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工作程序(流程图) 

  四、岗位职责 

  责任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    

  分管领导:吕世成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郭    职务:归集科科长 

  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超越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二)没有执法依据行使执法权限的,或者有执法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执法职责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范围的; 

(六)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四章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执行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执行流程 

 (一)申请条件 

  1.被申请单位未履行义务:被申请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2.履行催告程序:已依法催告被申请单位履行行政决定,且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 

  3.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申请执行的时间需在催告被申请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十日后,且自被申请单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申请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中心负责人签发,加盖中心的公章,并注明日期。申请书中需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行政决定书及依据: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关文书,以及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等依据。 

  3.身份证明: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证明文件等。 

  三、管辖法院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四、岗位职责 

  责任科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科     

  分管领导:吕世成  职务:副主任 

  责 任 人:杨建群  职务: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第五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平公正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绩效考核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部门工作评比挂钩,与年终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奖金挂钩。 

  二、考核评议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评议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四、考核评议方法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五、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考核标准 

行政检查岗位考核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5分。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虚构记录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收取费用的,扣5分。接受宴请的,扣5分。 

应当整改,未发整改意见书的。 

2分。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2 

行政处罚岗位考核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当事人权利、一事不再罚五条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单位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5分;无证执法的,扣5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2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中心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被有权单位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滥用处罚权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岗位考核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单位履行行政决定。 

未事先催告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其他行政行为考核 

其他行政行为项目的依据法律、条件、程序、标准及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被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5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考核 

执法人员参加政府和专业部门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100% 

按执法岗位考核,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1分。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人扣2分。按执法岗位考核。 

  累计扣10分以下的,为优秀;累计扣15分以下的,为良好;累计扣30分的为合格;累计扣3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责任认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单位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二、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四)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责任追究情形 

  (一)从重情形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2.干扰、阻碍对其行政执法相对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行为的; 

  5.收受当事人馈赠、接受当事人宴请等贿赂的。 

  (二)免于追责 

  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被追究执法责任的行为发生的; 

  4.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调查 

  调查处理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处理结果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报送中心备案,作为目标考核、岗位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六)结案归档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告知其处理决定。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