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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2026-08-03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中心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驶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公积金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有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八)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执法人员过错行为,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负责答复。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部门处理。

(二)调查。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中心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心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1个月内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处理或者直接派员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