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执法指南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2026-0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对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等。

第二章  审核主体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中遇到疑难复杂、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政策法规科需会同中心法律顾问共同研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八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九条  中心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缴存);

(四)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单位作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定;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执法人员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执法人员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中心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中心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中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执法人员、政策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