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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2026-0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结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是指中心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归集科负责研究解决全中心随机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随机检查的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公积金监管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科室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应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科室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都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五条  随机抽查活动依托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工作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清单管理

第六条  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检查对象和人员变动情况动态调整“两库”,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归集科依据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九条  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于2022年新增信用监管的抽查方式,在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时,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经营异常情况、已被抽取情况)进行分类监管,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差异化管理。

第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归集科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使用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现场核验后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通过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录入检查结果---归集科在所有检查结果填报完成后将任务公示,分别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一条  已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中心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查任务设定后,归集科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中心监督检查职责。原则上,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填写《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此表格通过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下载),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签字(盖章)。

第六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六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填写《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科室。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心应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实施检查后,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中心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活动的指导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各执法人员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各执法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录入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