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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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一案三书工作制度

来源:  2026-08-03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应用执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一案三书”,是指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的执法案件,同步下发相应的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第三条  中心在通过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本工作制度,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心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和免予行政强制决定,应当符合中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内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必要时应当经过政策法规科审核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制作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免予行政强制决书。

第五条  中心要结合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实现新执法理念与执法实务的有机结合,着力构建依“单”办事、照“单”执法新常态。

第六条  制作行政建议书,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报送自查整改报告,作出的书面文书。

第七条  行政建议书中提出的行政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期限缴存、整改建议、累犯可能适用的从重情形。

第八条  行政建议书向当事人提出责令整改的期限、整改措施等建议时,不得强制性增设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变相增减或者改变原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要编制文号,其中地区代码和顺序号与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应当一致。

第十条  信用承诺书,是指当事人针对中心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承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实整改问题、不再发生类似问题的书面文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信用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密切相关,并切实可行,当事人可以对应行政建议书内容作出承诺。

第十二条  行政建议书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后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制作信用承诺书,并应当向其提供信用承诺书文书模板。

第十四条  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和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应当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予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应用非强制手段开展行政执法等方面,形成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应的优秀案例。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 政 建 议 书

          )行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            日,(违规情形),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遵循包容审慎原则,本中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为维护法律权威,杜绝上述违规情形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行政建议:

一、                      (限期缴存期限)

二、                      (制定整改措施)

三、                      (累犯处罚意见)

四、                          (其他建议)

逾期不改正的,中心将视情节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信 用 承 诺 书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于            ,(违规情形),违反了(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有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 X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建户/补缴)工作,并保证今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公积金制度。

二、 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 配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后续监督检查。

 

 

(行政相对人印章)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