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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来源:  2026-08-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依法追究相关科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承办科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定期组织交流,切实做好涉刑案件的移交工作,推进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合力,提升打击和震慑违规犯罪力度。

第四条  承办科室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完善联络方式。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中心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协助的,承办科室应提供协助。在接到公安机关协助侦查的要求后,根据案情需要,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做出或提请中心作出认定;

(三)协助侦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承办科室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咨询。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嫌疑,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七条  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时间较长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第九条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内,由承办科室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提请立案监督时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做出不立案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审:郭䶮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