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3年度,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限定在5%—12%以内。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以调整后的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为缴存基数,其他单位按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参公人员)的缴存基数=基本工资+津补贴+住房补贴+第13个月工资1/12 +其他相关奖金、补贴等。
(二)事业单位人员缴存基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住房补贴+第13个月工资1/12+其他相关奖金、补贴等。
(三)企业人员缴存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的1/12)。
三、住房公积金调整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安排人员,严格按照新年度交缴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窗口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3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调整清册》及相关材料。
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日。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