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建金管[2014]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贷款条件。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放宽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要继续开展好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来中心办理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手续。
本意见未提及的原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