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问责依据 |
行政执法机构及岗位 |
受委托组织名称 |
委托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检查责任:通过工作检查、受理申诉举报,发现违法事实。 2.审查责任:初核后,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不同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法要求被调查单位限期办理公积金,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2 |
行政处罚 |
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检查责任:通过工作检查、受理申诉举报,发现违法事实。 2.审查责任:初核后,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不同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依法要求被调查单位限期办理公积金,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4.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3 |
行政强制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执行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检查责任:通过工作检查、受理申诉举报,发现违法事实。 2.审查责任:初核后,情况属实的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 3.处罚决定责任:要求被调查单位限期缴纳或补缴住房公积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4 |
行政监督 |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遵守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当场提出并界定整改时限。 3.处理决定责任:对整改的问题予以复查日期,直至复查合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5 |
其他行政职权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变更、注销登记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审核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受理责任:如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即时核查。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缴存。”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6 |
其他行政职权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受理责任:如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即时核查,核查时限为3日。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
|
7 |
其他行政职权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 |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受理责任:如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如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查责任:工作人员即时核查。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