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废止〈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涉及的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取消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取消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业务,取消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已经办理完的上述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