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的第(九)项“因患有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删除。
二、本通知自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