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公积金贷款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拟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修改内容一:拟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八条,“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具体贷款额度按《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修改为“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具体贷款额度按《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修改内容二:拟将《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八条第二部分,“自愿缴存者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按《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修改为“异地缴存者和自愿缴存者的公积金贷款标准按《四平市异地缴存者贷款实施细则》和《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针对部分修改内容,现征求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意见,如有意见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22年4月6日。请在意见中注明提出意见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我中心反馈。
联系人:于婷婷
联系电话:0434—3270096
电子邮箱:279934700@qq.com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