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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5:51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的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吉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吉建办〔20215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一项提取业务办理项。在《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增加一项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非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保留到个位数元。”中增加一项内容“市(县)内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三、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在《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中增加一项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需提交的材料: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加装电梯所属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四、调整租房提取政策。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调整为“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或每半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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