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的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 除销户提取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本息后如符合条件者可继续提取。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发生逾期行为的,如配偶符合退休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但借款人不予提取。”修改为“除销户提取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本息后如符合条件者可继续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分别持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如共同借款人符合退休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以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每年或每半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修改为“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可以每年自己选择按照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一年提取。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后,不再予以办理提取。夫妻双方不可重复提取。”
三、删除《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七)款“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对以上修改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658088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