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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11:49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全市缴存职工,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对《四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拟对《四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的条款 

  (一)将原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中“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经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的不能申请贷款。”删除。 

  (二)将原第一章第二条(二)第2项信用状况界定“(1)近60个月内贷款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的;近60个月内贷记卡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 (2)近60个月内进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的; (3)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 (4)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修改为“(1)近60个月内贷款账户、贷记卡账户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贷款到期后,拖欠贷款本息90天(含)以上;(2)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且金额较大的;(3)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4)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或“强制执行”等记录的;(5)存在其他贷款或外债,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7)被纳入管理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三)将原第一章第二条(二)第2项信用状况界定“注意事项: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报告有效期为打印后一个月内。”删除。 

  (四)将原第一章第二条(二)第3项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借款人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剩余家庭月收入的40%部分,不得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总人口数×四平市统计局每年确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低于四平市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其他负债的,要从家庭月收入60%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中予以扣除后,再确定其最高月还款额。”修改为“月还款能力计算方式: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借款月还款总额。(月工资总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还贷能力系数为60%,现有借款月还款总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各类贷款月应还款额或其他借款月应还款总额)。”  

  (五)将原第二章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计算)。”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计算)。” 

  (六)将原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六条“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记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档案。”修改为“发生逾期行为将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同时录入管理中心诚信档案。” 

  (七)将原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七条(一)“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修改为“ 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将在原第五章附则中新增“原《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废止。” 

    

  对以上修改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017113180@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公积金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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