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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09:49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的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第2项“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1000元/月;各县(市)职工个人800元/月。二孩及三孩家庭在此标准上增加2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修改为“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1000元/月;各县(市)职工个人800元/月。二孩及三孩家庭在此标准上增加200元/月或可选择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在第四章第十条第(七)款第2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12个月内有效。同时,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修改为“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12个月内有效。同时,已婚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二孩及三孩家庭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三、在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12个月之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在第四章第十条第(六)款第1项“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或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原件。”修改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对以上修改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658088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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