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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6:20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的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增加第(七)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增加第(八)款“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依次顺延。 

  二、在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增加第(七)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增加第(八)款“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依次顺延。 

  三、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增加“第(五)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年(与上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间隔满365日)可提取一次。 

  第(六)款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家庭因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结果或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踏查核实结果为准。 

  2.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负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金额。” 

  四、在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增加“第(九)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低保证原件、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第(十)款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或管理中心现场踏查核实后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费用支付票据及遭遇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 

  对以上修改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658088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政编码:13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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