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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2:00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及配偶符合本市关于保障性购买或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并已经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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