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结合四平市实际情况,建议对《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条款的建议说明如下:
一、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增加第(九)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
二、在《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增加第(九)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
三、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职工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放款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首付款。四平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情况下,暂不予以提取。
四、在《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增加“第(十一)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需提交的材料:
1、我在市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
2、在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收据。
五、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市(县)内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修改为“市(县)内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可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双方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金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六、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第八款“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需提交的材料: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加装电梯所属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修改为“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需提交的材料: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加装电梯所属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符合提取夫妻双方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职工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
七、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租住住房、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修改为“租住住房、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符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
修改原因: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支持首付款提取、扩大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责任编辑:孙啸雷)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