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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15:01   来源: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844 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吉建房〔2026〕9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1.新建的自住住房: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内申请提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2.再交易的自住住房: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内申请提取,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 

3.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每个家庭仅限使用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人限提取一次,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三)业务动态调整 

本装修提取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率达到85%(含)及以上情形的,暂停办理本项业务。 

二、新增“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自住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依法认定,实施自主更新或者原拆原建改造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次老旧住房改造实际出资总额。 

三、取消阶段性政策期限限制 

(一)取消缴存人须在规定时间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包括本地和异地全款购房提取、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取消购房提取应在具备提取条件的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取消贷款结清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的时间限制。取消原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的阶段性期限规定,转为常态化执行。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因提取时间超期或异地购房限制等原因,从未就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总购房款或实际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取消原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的阶段性期限规定,转为常态化执行。 

四、调整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名下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加大毕业生及新落户群体贷款政策支持力度 

对毕业未满5年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在我市落户未满5年的缴存人,给予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的政策支持。 

六、延长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不超过40年。 

七、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缴存人(或配偶)自有本市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后,进行自主更新或原拆原建的,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缴存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以及落实抵押方式参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初审:肖涤平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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