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子项数量 | 行使职权次数 | 查阅方式 | 备注 |
行政处罚(1)项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归集科 | 0 | 四平市人民政府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