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治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四平分行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及时调整,提取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其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大力推行业务网上办理。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限制此类提取。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取消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资格。逾期仍不退回的,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待遇,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情节严重的,要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科室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违规提取提供便利的,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医疗保险、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个人信用等信息,确保提取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集中开展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公安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工信、工商、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广告和网络信息,依法关停违规提取网站和电话,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七、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名单和典型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