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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2024-07-01 14:43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平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  

  借款人为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离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月收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后的缴存基数认定。  

  2.信用状况界定: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信用记录良好,否则不予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近60个月内贷款账户、贷记卡账户存在连续3期、累计6期(含)以上恶意逾期不良记录的;贷款到期后,拖欠贷款本息90天(含)以上; 

  (2)近60个月内有其他恶意拖欠不良记录的且金额较大的; 

  (3)有贷款、贷记卡、为他人贷款担保形成呆账、止付或核销记录的; 

  (4)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或“强制执行”等记录的; 

  (5)存在其他贷款或外债,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纳入管理中心失信行为登记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3.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计算方式:  

  月还款能力计算方式:月工资总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借款月还款总额。(月工资总额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还贷能力系数为60%,现有借款月还款总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各类贷款月应还款额或其他借款月应还款总额)。 

  (三) 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与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挂钩,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的20倍为限。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贷款期限按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计算)。  

  第三章  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参照《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逾期行为将不良信用记录上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同时录入管理中心诚信档案。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一)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虚假转成单位职工缴存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1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未经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许可,抵押房屋被借款人或第三方拆除的。  

  (八)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移居境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十)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不能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  

  (十一)违反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未作说明的,依据《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原《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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