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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4:24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和《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平市购买住房的(以下简称“中心”)缴存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而向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办理方式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采取顺位抵押方式。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交易贷款政策规定;  

  (三)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  

  (四)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五)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第六条 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与中心签订《四平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 

  (二)借款申请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第四章 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符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当前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三)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按二手房交易贷款提供申请要件外,还需提供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二)顺位抵押转贷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受委托银行; 

  (四)中心收到受委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委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连同借款申请人还款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一并划入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出具解除抵押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办理: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其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规模进行设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当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预约申请制、轮候发放制或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经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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