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四平市人民政府网
关闭

市直

县(区)

双辽市人民政府 梨树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首页>>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2025-09-10 13:57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楼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楼盘项目(以下简称“楼盘项目”)管理,规范楼盘项目管理机制,确保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四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楼盘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楼盘项目,是指四平区域内开发企业与管理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的楼盘项目。开发企业应向管理中心提交楼盘准入申请并获准后,可以为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楼盘准入条件 

    第三条 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四条 项目合法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项目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地类用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第五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项目工程进展顺利,须主体结构封顶,才能办理楼盘按揭贷款准入手续。 

    第六条 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人的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章 楼盘准入的申报及调查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备案登记材料,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申请书;  

    (二)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企业法人简历;  

    (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五)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六)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七)开发企业股东会决议;  

    (八)开发企业章程;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票据;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中心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楼盘准入申请资料后,及时查验,确保提交资料真实完整,证照在有效期限内。经审查,准入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待补齐资料后重新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展开楼盘准入前调查。 

    第九条 对准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的楼盘展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楼盘建设情况。 

    (一)了解开发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开发楼盘基本情况; 

    (二)调查楼盘现场施工情况、实际施工进度和销售状况等,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白名单”房地产项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资金快速回笼。 

    第四章 楼盘项目准入审核 

    第十一条 楼盘项目材料由初审人员负责楼盘准入的受理以及对开发企业上报的楼盘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审核表》提交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市本级或各管理部楼盘项目审核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按照申报时间优先原则,对申请准入楼盘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核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楼盘项目审核成员审核同意后视为通过,未通过的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楼盘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管理中心市本级或各管理部、与受委托银行和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明确最高贷款比例、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放款资金监管账户等事项,如合作协议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意见以及申报材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备案登记和楼盘项目相关信息后,复审人员进行材料复核后提交终审人员进行审批。  

    第五章 楼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准入材料归档应以楼盘项目为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楼盘准入涉及的材料及时归档留存,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针对可能出现的楼盘项目停工和烂尾等情况,影响借款人还款意愿的风险,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项目合作。具体负责部门以书面形式将暂停项目合作的事项通告开发企业。 

    (二)暂停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具体负责部门应及时通知受委托银行,停止对该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的受理,对已受理未发放的,暂停发放。 

    (三)强化跟踪,及时反馈。具体负责部门应对风险项目后期相关问题的处置、复工等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楼盘项目审核委员会进行反馈。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及其楼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中心资金安全造成影响侵害了缴存职工权益的,应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影响消除或缴存职工权益不受侵害后,视情况可恢复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的;  

     (三)开发企业存在串通提高房价行为的;  

     (四)开发企业自行或协助他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五)开发企业误导、欺骗、拒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开发企业有变相收取借款人相关费用行为的; 

     (七)开发企业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出不平等或歧视性规定的;  

     (八)开发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资不抵债等情况的;  

     (九)开发企业作为被告涉及法律诉讼被查封的;  

     (十)开发企业发生重大变故,影响项目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的。  

    开发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管理中心应作出暂停办理业务、停止办理业务或取消合作,将企业列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按揭楼盘准入后,如发生公司分立、合并、企业法人变更、预售房款监控账户变更、涉及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细则作废)。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0日

 

 

初审:张旭

复审:伦丹丹
终审:陆晓波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