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四平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个人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四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所在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为年满18周岁,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基数调整、状态变更等业务。
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身份证;
(二)银行储蓄卡;
(三)个人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出具);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本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卡,用于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计息、结余等情况。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后,须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受理点签订《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并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手续。
第三章 汇 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采取受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将款项存入代扣代缴账户,由受委托银行代扣缴存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代扣代缴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当月最后一次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不得高于四平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四平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统一为20%。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在完成每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转移和封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沿用原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及时将其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个人缴存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缴存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断缴3个月以上,系统进行自动封存,不予受理公积金补缴和贷款业务。若再次开户,需在封存或销户满12个月后,再予以受理缴存业务。
第五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账户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管理中心可依规要求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同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
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依据《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