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新修订的《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扣划)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此房屋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三)偿还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四平市行政区域内;
(四)偿还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屋坐落地为非四平市行政区域内,且此房屋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的,其住房公积金应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本息后如符合条件者可继续提取。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回购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若调入单位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原缴存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商住两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装饰住房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六)同一项手续重复提取的;
(七)有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骗提职工(含未遂)追回骗提金额,并且五年内不得提取和贷款,同时将该职工的不良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二)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有关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介人员或职工为骗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出售相关证件、合同和票证的;
(二)虚构房屋买卖、贷款信息等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随行业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指导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6日发布的《四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