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柔性执法”,切实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功能,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心实施“首违不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首违不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容错机制。
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适用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首违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裁量。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三)推行柔性执法。办案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在执法活动中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帮助其防范违法,领会法治理念,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
认定“首违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具备整改条件;
(四)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制度适用于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时应高度审慎: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适用过“首违不罚”,再次违反的;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四、实施“首违不罚”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2),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见附件1)。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