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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14:40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工作制度

 

构建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柔性执法”,切实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功能,提高全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在中心实施首违不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首违不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容错机制。 

  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适用的切实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首违不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裁量。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三)推行柔性执法。办案中要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在执法活动中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帮助其防范违法,领会法治理念,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四)倡导诚实守信。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适用条件和范围 

  认定首违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具备整改条件; 

  (四)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制度适用于住房公积金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时应高度审慎: 

  (一)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性大的; 

  (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适用过首违不罚,再次违反的;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四)其他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 

  四、实施“首违不罚”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见附件2),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见附件1)。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首违不罚制度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1.《首次违法改正承诺书》样式

      2.《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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